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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少成: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

2019-12-3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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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少成: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 我主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理论角度简单介绍宪法到底是什么;第二,从历史角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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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少成:弘扬宪法精神 树立宪法权威

 


 

                            
  •   我主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理论角度简单介绍宪法到底是什么;第二,从历史角度介绍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进程;第三,从文本角度分析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第四,从实践角度看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一、理论角度看宪法:宪法是什么

     

      可能有很多公民认为宪法跟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但事实上,宪法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那么我们首先需要从宪法是什么来展开。宪法是什么?

     

      实际上这是一个相对还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我想通过几位著名人物关于宪法的观点,让我们比较通俗地来理解宪法是什么。第一,马克思认为,宪法是法律的准绳。很明显,在马克思看来,宪法的地位比法律更高,是法律制定的准绳,从这个角度而言,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列宁对于宪法的界定更加通俗,他认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因此,宪法最核心的是规定了人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第三,毛泽东同志指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总章程、根本大法,可见宪法地位之高。第四,著名学者龚祥瑞从理论上对宪法内涵的界定主要从这么几个方面来展开:“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容来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有效力而言,是最高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法。”

     

      我们从以上角度对宪法进行界定之后,大家还是会问:宪法与普通公民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宪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很大的关系。从出生开始,宪法就一直在默默地保护着每一个公民。我们来看一个小明与宪法的故事。

     

      首先,小明一出生他就受到了宪法的保护。因为小明一出生,就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具有独立人格权的人受到宪法的保护。小明和其他人一样,拥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他的爸妈有义务来保护他,不能虐待他,不能遗弃他,这体现在宪法文本的第三十三条,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从宪法层面对于一个人的权利、一个人的独立人格的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

     

      小明6岁开始上小学的时候,第一堂课老师可能会教他唱国歌,会告诉小明: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在北京。当时,他可能并不知道上学、首都、国徽、国歌这些内容实际上都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文本中,就是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条到第一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内容。

     

      小明18岁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是一个成年人了,这个时候很多事情就要靠小明自己来完成了。这一年小明考上了大学,来到了北京,同时也第一次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会到了宪法的存在。同时,小明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小明虽然还是一个大学生,没有稳定收入,但父母也可以不再供养小明了。这些在宪法里面都有规定。如,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岁的时候,睡在小明上铺的兄弟参军了,学校为他保留了两年的学籍,这在宪法第五十五条中有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2岁的时候,小明大学毕业,在北京找到了一份工作。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3岁的时候,小明在休年假时遇到了心爱的她。宪法第四十三条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6岁的时候,小明开始了幸福的婚姻生活,并且在两年之后有了小小明,宪法第四十九条对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女受国家的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29岁的小明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父母的支持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新房,成了一个痛并快乐着的“房奴”,那么这在宪法也有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也是小明可以倾其所有、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帮忙来购置房屋的一个动力,因为他有宪法的保护。

     

      30岁的时候,小明的爸爸妈妈都退休了,来北京带孙子,一家人享受着天伦之乐。这也在宪法里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通过小明与宪法的故事,我们发现:在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宪法时刻都在保护着他、守护着他,诸多的权利都有宪法的来源。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宪法摆在了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越发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坚持依宪执政。”以上从宪法的基本内涵以及宪法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给大家做一个基础讲解。

     

      二、历史角度看宪法: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们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讲述新中国宪法的产生过程。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于1949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家各项事业还处于百废待兴的过程中,因此制定一部非常正式、非常规范的宪法的条件不是很成熟,但又需要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本作为立国之根本。所以,当时我们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由序言和7章60条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了国家的性质和任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二是确认了政权组织形式和原则,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三是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规定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重要问题都在文本里有所规定。所以,从内容来看,《共同纲领》确实不愧是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一个文本,因为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宪法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

     

      2.1954年宪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经过五年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开始逐步有序,《共同纲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故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来更好地指导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这就是1954年宪法,我们简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由序言以及4章106条组成,显然内容比《共同纲领》更加丰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二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三是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我们的政权组织形式;四是确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五是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六是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组成和产生,从宪法层面对于国家机构的组成做了一个顶层设计和规定。

     

      从内容来看,“五四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既对《共同纲领》里所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了继承,同时又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些新发展与变化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从现有评价来说,理论上认为1954年宪法是非常成功的,整体质量、水平都是非常高的,对于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五四宪法”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宪法监督的制度规定得不是很详细,导致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当然,这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但也反映出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文本,更重要的还要有相关的保障和实施监督的机制。

     

      3.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大的背景是在“左”的思想下制定和修改的,特别是因为“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导致了这部宪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和缺陷,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大大的退步。

     

      4.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由序言以及4章60条组成,实际上是对“七五宪法”的一个及时纠偏的过程,更新的内容主要有下面五个方面。一是确认了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也就是我们讲的实现“四个现代化”,整个国家大的方向在宪法中发生了一个转向。二是强调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三是注重科学教育事业在国家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取消“七五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五是丰富了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但是,由于1975到1978年之间时间短,所以1978年宪法肯定也会存在一些不足,它的纠偏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所限。

     

      5.1982年宪法

     

      1978年之后,中国发生的几个重要事件,成为1982年宪法制定的新背景。比如,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全社会开始认识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种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再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等等。这些事件为1982年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2年宪法,除了序言以外,分为4章138条,条文得到了显著增加。“八二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学界和社会所公认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还是实施至今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它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在指导思想方面,明确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整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第二,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把经济建设摆到了一个非常重要位置;第三,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精神;第四,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始重视文化和精神层面的建设,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认为民主法治在一个国家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这几个特点高瞻远瞩,为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腾飞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宪法基础。

     

      (二)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2年到现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对宪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宪法进行相应修改。从1982年宪法制定至今,我们进行了五次修改,这五次修改都属于部分的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21条,通过这五次宪法的修改,让我们的宪法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需求,对于整个中国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1.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二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两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两把非常重要的钥匙。

     

      2.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论述;二是将“坚持改革开放”写入了宪法;三是对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四是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五是对县级人大的任期作了修改。在这里面与普通公民关系密切的主要有两条:一个是改革开放,另一个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两项制度应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是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腾飞非常宝贵的经验,也是需要继续坚持和不断发展完善的两个经验。

     

      3.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指导思想方面,增加了邓小平理论;第二,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修改了相关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内容;第四,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作出规定;第五,将“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在这里面,第二点与普通公民关系尤为密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应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国家治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我们治理的手段到底是什么?依法治国。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将我国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和一个新的时代。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整体内容比较丰富,包括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的论述,在统一战线里面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表述,对于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进行了规定,以及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紧急状态、国家主席的权力、乡镇人大的任期、国歌等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从普通公民角度而言,有两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财产方面的,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宪法层面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对普通公民积极创造财富具有重要的激励和鼓舞作用。另一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提升到了宪法的高度。

     

      5.2018年宪法修正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涉及的条文比较多,是历史上宪法修改条文最多的一次,共有21个条文。之所以有这么多条文修改,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在2018年宪法修改中我们增设了一个新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修正案的11个条文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

     

      2018年宪法修正案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第一,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指导思想得以进一步丰富,对于整个宪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第二,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顶层设计和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第三,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从宪法层面对于依法治国的内容予以完善,重点对于宪法实施予以丰富,这也是此次宪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点,我们后面还会再提到。第四,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第五,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第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首次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彰显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历史担当、历史责任,对于中国未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第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八,增加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第九,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内容,从宪法层面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水平。第十,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期方面的规定。第十一,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为我国反腐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宪法层面的保障。

     

      三、文本角度看宪法: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宪法文本是1982年宪法经过五次修改之后所形成的,包括序言以及4章143条内容。现行宪法大致结构是:序言,有13个自然段;第一章是总纲,共32条;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分为八节、共84条;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3条。虽然从条文数量上而言国家机构部分的条文是最多的,但从重要性上而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宪法文本的位置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被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国家的宪法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它的核心就是要书写人民的权利。

     

      首先是序言。序言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制定的时候的一种惯例,只是叫法不尽统一,有的叫序言,有的叫序文,有的叫前言。据学者统计,全世界107个国家的宪法中有序言的为79部,占到73.8%。当然,序言可能有长有短,内容有简有繁,最长的宪法序言有1万多字,最短的可能只有几十个字,并没有固定模式。但是,无论是长还是短,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效力上而言,它同现行宪法各个章节一样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对于序言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个内容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比如,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我们制度的一种优势。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来开展国家的管理活动。我们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这样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办大事。我国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

     

      第三个内容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文化制度。在经济制度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开始多元化,让我们社会更有活力。另外,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这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支持和支撑。

     

      第四个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宪法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个公民,从宪法文本来看我们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平等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所有权利的一个基础;二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有权去选举代表,也有权作为代表来接受选举;三是在政治方面,我们拥有广泛的政治自由,包括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我们还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可以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于权力滥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四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受宪法的保护;五是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都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形影相随的,既然你享有权利那也应当承担基本的义务。作为公民而言,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等等。这些都是公民的义务。

     

      第五个内容是国家机构。根据修改之后的宪法,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上明确规定了这些国家机构,并对机构的职责、权限、组成、人员等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构,代表的是一个国家,是一个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实践角度看宪法: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规定了很多内容,特别是详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但是宪法只有当它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之后,我们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否则它可能只是写在书上的字。那么,如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将纸上的宪法转化为实践中生活中的宪法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也是保障公民权利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此,我想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介绍。

     

      1.设立国家宪法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党中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2019年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各个行政机关、各界人民群众都在开展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树立宪法意识。宪法只有装在每个人心里的时候,装在每个人脑海里的时候,宪法的功能才能不断呈现出来。第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在宣传国家宪法日的相关活动中,宪法精神不断深入人心,对于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第四,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公职人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让公职人员来树立宪法观念,共同来参加宪法日的相关活动,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在12月4日设立宪法日?这背后的原因就是,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通过的日期就是12月4日。

     

      2.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一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的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对于宪法宣誓的主体的规定。

     

      那么,宪法宣誓制度有什么意义呢?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形式意义。形式意义在于有仪式感。庄重神圣的宣誓制度的仪式感有利于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宪法权威,服从、尊崇宪法。同时,宣誓制度是公开的。这种公开的宣誓制度是公职人员向公权力所有者和社会的一种公开承诺。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还体现在有利于提高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让宣誓者意识到自己权力的来源,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

     

      3.合宪性审查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什么是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通常是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一般通俗地将这项制度称为“宪法的牙齿”。我们都知道牙齿对于人到底有多重要,所以宪法能否真正发挥文本上的作用,很重要的一点还得看有没有“牙齿”。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但凡是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客观地讲,合宪性审查在此之前是没有具体的制度规范和制度规定的。但是,2017年官方做出了相应的回应。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里面有一个很微小的变化,将其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微小的调整,我们一般认为这是在为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相应布局、相应谋划,未来这个机构将要承担合宪性审查的职责。通过制度改革或者机构调整,让宪法从写在纸上到走入现实。

     

      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立法者集体智慧所制定的一个法律文本,但这个法律文本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能够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否能够成为权力行使的约束,其核心还在于它的实施。只有宪法上所规定的内容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宪法才是有生命的。也就是说,宪法需要有“牙齿”,有“牙齿”之后它才能够保障实施;只有保障实施之后,它才是有生命的。我国的宪法不仅是不断完善、趋于完美的宪法文本,更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得到真正落实,只有这样,宪法权威才能够树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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