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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020-02-2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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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成都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制定出台《成都市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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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成都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制定出台《成都市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推动成都市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货物、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措施,明确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杜绝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门槛、障碍,任何单位以任何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成都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成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二、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加大预付款支持力度,明确预付款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律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

  三、加大“蓉采贷”政策支持力度。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蓉采贷”支持范围,畅通合作银行“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双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放大“蓉采贷”授信额度,鼓励银行在“蓉采贷”原有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以上。降低融资利率,中小企业“蓉采贷”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双方协商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因疫情影响,导致采购合同延期,企业不能及时还款的,采取适当展期等措施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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