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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采五举措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3-0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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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很多企业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出现经营困难。那么,如何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据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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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很多企业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出现经营困难。那么,如何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据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浙江省财政厅2月25日印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促进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等措施,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采购资金预付

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

根据《通知》,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第二年预付时间为次年相对应月份,以此类推;当年度预付款尚未扣回的,次年不重复安排。

 

《通知》明确,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各地搭建的政府采购相关金融服务平台应逐步与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做到金融机构统一接入,供应商统一入口,数据统一标准,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全省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与政采云平台合作,利用平台的业务协同和数据集合优势,积极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政采云平台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增值服务,赋能金融机构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有针对性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和优惠举措,满足供应商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鼓励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和采购单位在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中,将银行推进政采贷工作成效纳入综合评分指标体系。供应商申请政采贷,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疫情期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优化政采贷服务条件,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

 

此外,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信息,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政采云平台在公告采购信息、提供采购文件、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促进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积极落实政府首购制度

一是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的首台套(含首批次,下同)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及其生产企业入驻政采云平台制造(精品)馆,进一步扩大制造(精品)馆产品种类和数量。有条件的市可以建设制造(精品)分馆。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应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全面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采购制造(精品)馆内的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采购单位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对入驻制造(精品)馆的供应商,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

 

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

根据《通知》,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可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减少中间环节。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变更采购合同,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

 

《通知》明确,由于采购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导致资金支付不及时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积极做好合同调解工作。

 

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力度

疫情期间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举报案件,认真指导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相应的质疑事项,依法处理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确保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是各地要完善采购合同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备案的及时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购合同备案信息的抽查审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不合规的条款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合同备案抽查审核力量。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采购单位支付供应商款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处理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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